各市建委(局)、合肥市建管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实施。
一、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工作目标
我省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工作的总体目标: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省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为实现上述总体工作目标,提出以下分步实施工作目标:
1、建筑劳务分包工作目标。从现在起,全省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新开工程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企业;
到2006年6月底前,特级和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劳务分包企业,采取直接用工形式的,必须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二级资质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得低于30%;
到2007年6月底前,二级及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全部使用劳务分包企业。采取直接用工形式的,依法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
到2008年6月底前,所有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2、劳务企业化工作目标。到2006年6月底前,60%以上的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或其他有资质的企业管理。其中建筑劳务基地县基本完成劳务企业化工作,农民工全部纳入有资质的企业建制管理。按每年新增劳务企业200家,到2008年6月底前,总数超过1000家,成建制建筑劳务输出队伍全部被劳务企业吸纳,全省农民工基本纳入劳务企业或其他有资质的企业管理;全省建筑业企业基本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企业招用的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
3、劳务人员持证工作目标。到2007年6月底前,全省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率达到40%以上,其中建筑劳务基地技术工种人员基本全部持证,省辖市城区、开发区内的建筑工地,技术工种全部持证上岗,进入工地的壮工全部接受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到2008年6月底前,技能持证率达到60%以上,全省工程造价在5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全部实行持证上岗。
4、分包交易市场工作目标。到2006年6月底前,省辖市基本建立分包交易市场,或者在有形市场中开设独立窗口;到2007年6月底前,省辖市分包市场完善内部建设,基本具备信息发布、分包交易、合同备案、培训鉴定、咨询服务、投诉监管等功能,劳务分包交易基本规范化,各县基本畅通劳务分包交易和监管的渠道,县级市和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县,应参照省辖市的模式建立功能完善的有形分包市场。
二、推进劳务分包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
1、加快劳务企业发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引导建筑劳务群体多渠道成立劳务公司,加快劳务企业化进程。对具备条件的劳务队伍,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要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引导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离劳务操作层,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
劳务企业要体现“四统一”,即统一对外招揽业务,统一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统一协助施工现场及人员管理,统一办理劳务结算。
2、简化建筑劳务资质审批。对建筑劳务资质的申请,实行即时受理、限时审批。各市要简化受理、初审程序,尽可能直接受理并缩短审批时限。在审批中,申报资料原件由各市负责确认,省建设厅不再核验有关原件;对于人员、注册资金、办公场所等条件确实满足,仅人员持证不足的,可以给予暂定期,限期达标。对于那些人员、资金等不到位的,各地要严格把关,防止出现劳务皮包公司,扰乱建筑劳务市场秩序。
3、指导劳务企业规范管理。规范建筑劳务公司内部管理,最基本要达到“六管理”,即:人员建制管理,工资财务管理,综合素质管理,有序流动管理,年度考核管理,农忙服务管理。要围绕着上述六个方面,建立比较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各地要加大指导力度,使这些劳务公司尽快进入规范、正常营运轨道。
4、深化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建筑劳务基地建设重点要实现两个转移:第一,由建筑劳务基地县向建筑劳务基地乡镇村转移。乡镇村劳务基地有四个方面的优点:一是乡里乡亲,便于组织和监管;二是减少中间层次,便于供需双方直接对接;三是规模不大,易于合作,可一次性被用工企业全部吸纳;四是便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配合管理和服务。各建筑劳务基地县要积极争取国家给予的扶贫资金和“阳光工程”培训资金,建立乡镇培训基地,把技能培训送到乡镇基层,直接面向乡镇富余劳动力。
第二,由过去的行政手段为主向市场化手段为主转移。引导高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中心城市劳务企业发挥资金、人才和管理上的优势,与建筑劳务人员比较密集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建立联系,共同建设本企业用工基地,开发稳定的直接用工后续劳动力资源。鼓励乡镇政府牵线搭桥,吸引总承包企业与本乡镇建筑能人共同出资,开展技能培训,定向组建建筑劳务公司。
5、努力提高劳务整体素质。要分层次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对于农村富裕劳动力转化为建筑劳动力的,要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规划》等文件和培训大纲的要求,开展培训,做好技能鉴定工作;对于师傅带徒弟形式和已有一定操作技能的农民工,在补充安全和法律基本知识培训后,可以直接进行技能鉴定;对于已经取得初级技能岗位证书的,应当有计划地开展中高级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逐步提高劳务从业队伍的整体素质。
对于企业提出的技能鉴定申请,各级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在15天内,安排组织技能鉴定工作。对外向劳务企业,鉴定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可以根据需要前往驻地进行鉴定。各级技能鉴定机构不得把技能培训证作为技能鉴定的前置条件。
要继续发挥各地现有的企业、协会、院校等社会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建筑农民工培训。任何单位都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培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禁止承包企业在投标中以压减“职工教育经费”获取中标。各企业对于“职工教育经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这项经费足额提取,并用于职工的职业培训和教育。对于实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可以将“职工教育经费”划出40-60%的比例,交由劳务企业自行安排农民工的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取管理、分户监督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办法,确保用于农民工培训和职工职业教育。
6、开展劳务派遣方式试点。劳务派遣作为劳务企业化的补充形式,主要是建立施工企业零散用工的平台,其作用是将暂时没有纳入劳务企业的零散农民工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对他们进行培训、服务和管理,保证其有序流动。可以在建筑劳务基地、中心城市先行试点。劳务派遣服务经核准,可参照劳动职业介绍收费标准收取少量的费用。
7、创造良好市场政策环境。各市要开放建筑劳务分包市场,任何地方不得对外来劳务企业设置行政障碍。总承包企业已经足额缴纳费用,不得再向劳务企业重复收取;各地要抓紧制定劳务企业分包工程取费标准,可参照合肥市劳务企业分包工程取费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取费标准;要加快劳务分包市场建设,无论是劳务分包制度的贯彻落实,还是劳务分包活动,都需要建立一个集信息、交易、服务、监管等多种功能的平台。有条件的地区可一步到位,条件欠缺的,可以分步建设,逐步完善。
8、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巡查。要加强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管理,总承包企业
实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当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并将分包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加强对企业直接用工的监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按违法分包坚决予以纠正、查处;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对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要建立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制度,要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检查重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促进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规范发展;要畅通劳务分包、劳务用工投诉举报渠道,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化解纠纷,解决问题;要结合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系统,把劳务企业和队长(工长)纳入全省建筑业行业信用监管范围,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失信成本,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9、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研究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劳务企业的工作指导。关键是要加大建立劳务分包制度的宣传,让每个施工企业、每个建筑工地以及建筑劳务基地的县、乡、村的建筑农民工基本了解国家政策,自觉改变多年形成的零散务工、用工的方式、习惯。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典型,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等形式,充分发挥先进地区或企业的示范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立劳务分包制度的领导,负起责任,认真做到组织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责任落实,及时解决贯彻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和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提出的三年工作目标。
特此通知。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